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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2-18

1、程某、绿城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程某、绿城公司关于在某地存在一项含有具体土地价等利润分析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由于该经营秘密是由程某和绿城公司共同努力获取的,现其以该商业秘密的共同权利人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

2、关于一审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及责任承担

(1)关于吴某的责任承担。本案中,吴某作为虹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程某沟通洽谈涉案项目,获取相关资料等一系列行为,均是在经营活动中履行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虹亚公司承担。

(2)关于虹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关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虹亚公司在获知程某、绿城公司的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3)关于虹亚集团的责任承担。本案中的虹亚集团系经工商核准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吴某虽然以虹亚集团的名义与程某联系,但其同时担任虹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代表虹亚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故本案实施侵权行为的是虹亚公司,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应由虹亚公司承担。

(4)关于虹亚五原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虹亚五原分公司是在虹亚公司已经使用程某、绿城公司的商业秘密做出决策后,为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而此时本案商业秘密的价值已经被虹亚公司使用完毕,故虹亚五原分公司不存在再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问题,其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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