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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2-21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1.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程某、绿城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审计鉴定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规定;2.程某、绿城公司主张的关于在某地存在一项含有具体土地价等利润分析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3.虹亚公司、虹亚集团、虹亚五原分公司、吴某是否侵害了程某、绿城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4.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合理开支)应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一审判决的做法,确定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两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所载的内蒙古五原县隆兴昌大街东拓道路两侧商业房项目的成本利润分析等有关信息,是程某、绿城公司从海量的房地产开发信息中通过筛选、调查、与政府磋商、分析等特定经营活动获得的,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条件。该两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做出投资决策提供帮助,故对于报告的所有人而言具有实用性,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此外,程某、绿城公司在其商业经营活动中,对内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对外隐去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具体地点信息并明确提出保密要求,据此可以认定程某、绿城公司对两份利润分析报告采取了保密措施。综上,可以认定以两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为载体的“关于在某地存在一项含有具体土地价等利润分析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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