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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1-03

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责任确定规则适用顺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商业秘密侵权人赔偿额的规则适用顺序是,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酌定赔偿额。严格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审判商业秘密案件确定赔偿额时,一般不宜违背该顺序而直接跳转至某一个规则确定赔偿额。

本案中,程某和绿城公司主张应当依据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赔偿金额,两级人民法院以涉案商业秘密价值和权利人损失以及侵权人侵权所得难以确定为由,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额。一审法院专门指出,“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能等同于程某、绿城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给其带来的经济利益。况且,程济中、绿城公司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是否能获得其预期利润也不具有确定性”,“由于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仅在于为决策者快速决策提供一种信息服务,故这种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无法准确确定,由此亦难以计算本案中被侵害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因此,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取得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以及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额。”程某和绿城公司的实际损失确实难以确定,但是,虹亚公司的侵权所得是否难以确定?虹亚公司开发涉案项目所获利益确实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侵权获利,但是,笔者认为,虹亚公司开发涉案项目获利情况应当作为人民法院酌定赔偿金额的主要参考元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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