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1-23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昆明赛诺公司与大理大学“康复新液”再研发商业秘密案的裁判((2018)最高法民申904号)
(一)基本案情介绍
上诉人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大学、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攀西公司)、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生集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赛诺公司在一审时,申请对被上诉人向国家科技部申报“2016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时提交科技部的申报材料予以保全,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这一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拒绝向法庭提交自己的“康复新液”技术信息,以便和上诉人的“康复新液”技术秘密进行比对的情况下,没有直接判决上诉人起诉的事实成立,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3.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技术比对的情况下,竟然凭空认定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侵害技术秘密的主张不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一审法院仅仅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药品生产批件,就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1985年7月6日,大理医学院(现大理大学)、昆明植物研究所与昆明军区制药厂(现赛诺公司)签订一份《技术转让(服务)合同》,约定大理医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将其联合研制的“康复新”新药的技术成果独家转让给昆明军区制药厂,该厂受让后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1989年云南省军区保密委员会将“康复新”的工艺、处方列为机密,并通知该厂。后四川省药品标准(1992年版)将“康复新溶液”的标准收录其中。1995年攀西公司(时名四川攀西制药厂)取得四川省卫生厅“川卫药准字(95)-101011号”批准文号,并开始生产“康复新溶液”。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赛诺公司与四川佳能达攀西药业有限公司(现攀西公司)申请,修订了“康复新液”的质量标准。2002年四川佳能达攀西药业有限公司取得药品注册证,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1021834”。2014年12月29日,大理大学(时名大理学院)与好医生集团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书》,双方合作进行“源于美洲大蠊的结肠靶向制剂系列产品开发”。后大理大学、攀西公司和好医生集团联合案外多家单位以“创新中药康复新液效应物质基础及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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