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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2-29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仁和药业“小儿风热清”技术秘密的判决((2015)民申字第3240号)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12年,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邯市民四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药品“小儿风热清颗粒”,并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邯郸摩罗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90000元。被告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仁和制药”)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邯郸制药的“小儿风热清口服液”药品的配方、制备工艺等信息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1.邯郸制药药品配方、制备工艺等信息已通过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家新药注册数据库1985-2000》”光盘公开,不具有秘密性。2.邯郸制药没有对其药品信息采取相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不具有保密性。邯郸制药所谓“保密措施”的证据只是6份非常简单的《邯郸制药厂工艺、处方以及相关技术、机密资料持有人规范协议》,仁和制药一审中已对协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内容方面都不能说明邯郸制药为“小儿风热清口服液”药品信息已采取了保密措施,邯郸制药再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二)邯郸制药没有举证证明仁和制药采取了盗窃、利诱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依法不应认定其存在侵权的事实。(三)本案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1.“小儿风热清颗粒”在2005年就获得了新药证书和注册批准,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彼时开始计算,至本案诉讼时早已超过二年。2.即使邯郸制药的药品信息在2006年以前构成商业秘密,但在2006年被授予发明专利后信息已全部公开,此时已不存在商业秘密,也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事由。如果邯郸制药是追究专利公开之前的侵权行为,也早已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4月3日,药品审评中心在其网页上发布“关于《国家新药注册数据库(85-2000)》光盘注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我中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于去年共同对85-2000年的批准生产的新药数据进行了整理,并出版了《国家新药注册数据库(85-2000)》光盘。该光盘涵盖了85-2000年以来,批准生产的化药、中药的批件、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以及生物制品、诊断试剂的批件、制检规程和使用说明书。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用户可以较为便捷地进行统计检索和查询,以期对新产品的研发立项有所帮助。凡在我中心,或通过省药监局注册处购买了光盘的用户,请立即登陆我中心网站(www.cde.org.cn),在相关资源栏目下的光盘在线注册中进行注册;或直接进行电话注册。”2012年12月17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内容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641号公证书。

2004年3月15日,药品审评中心向华夏医胜公司出具了编号为xxx的发票一张,其中显示的经营项目为“其他服务业信息费”、金额为“1980元”。

在仁和制药一审提供的涉案光盘套装中,光盘包装盒正面自上而下标注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新药注册数据1985-200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联合制作电子工业出版社”字样;安装光盘正面自上而下标注有“国家新药注册数据1985-2000ISBN7-900080-96-1/R0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联合制作电子工业出版社”字样;《检索光盘使用许可》上有对应光盘的序列号及“2001年10月”字样。

2012年12月2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应仁和制药委托代理人饶某的申请,对其使用涉案光盘查询相关数据库资料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698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将涉案光盘放入公证处计算机的光驱,经安装成功后,进入了数据库并查询到诉争的涉案“小儿风热清口服液”配方及制作工艺。

2005年3月30日,天山药业以公证购买的方式自药品审评中心取得了涉案光盘一张及《检索光盘使用许可》一份,并为此支付了1980元。针对上述过程,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05年4月11日出具了公证书。

2014年7月31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应天山药业委托代理人郭泽冰的申请,对其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2006)厦民初字第232号 一案的卷宗材料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同年8月6日出具了(2014)厦鹭证内字第1722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件分别为安装并查询卷宗中光盘内容的过程记录,以及对卷宗其他部分内容的复印件两部份。前者中有查询到的诉争的“小儿风热清口服液”配方及制作工艺。而后者中有与仁和制药一审提供的涉案光盘包装盒完全相同的包装盒复印件,以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购买涉案光盘后对其进行安装、查阅的相关笔录。

2015年7月13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了厦鹭复查字(2015)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2014)厦鹭证内字第17222号公证书的决定》,以天山药业与“小儿风热清口服液”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撤销了(2014)厦鹭证内字第17222号公证书中对操作“国药新药注册数据”光盘、查看及截屏“小儿风热清口服液”相关信息的证明内容及附件文件。

二审法院曾先后两次向药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查询其是否出版过涉案光盘、该光盘中是否含有“小儿风热清口服液”配方及制作工艺信息、仁和制药提交的药品审评中心开具的购买光盘发票(复印件)是否真实等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7月10出具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5)396号“关于协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情况的复函”。该函的主要内容为:为了满足当时药品注册管理和药品评审的需要,药品审评中心在原卫生部药政局编写的《新药资料汇编》基础上,开始对之前审批的新药信息进行整理和电子化,制作了《国家新药注册数据(1985-2000)》光盘,主要收载了1985-2000年批准的中药新药相关信息。该光盘于2001年一次性制成,共5500张,正式出版号为ISBN7-900080-96-1,2001年以后未再制作、出版、发行。2001-2006年期间,药品审评中心共发售650余套,发售对象主要为各卫生系统和相关从事药品研发的机构。2006年根据国务院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及有关要求,药品审评中心停止了发售工作,并对剩余光盘进行了封存。因停止发售并封存光盘后,未再对相关系统更新,故药品审评中心目前已无法查询及核实光盘中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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