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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13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

1、药品原始配方提供者与药品改良配方完成者对该药品配方分别享有何种权益

药品原始配方与改良配方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原始配方提供者与改良配方完成者在新药技术秘密中的权益比重关系。当药品的原始配方在改良配方中占主导地位时,药品原始配方提供者对改良后的药品配方技术享有主导权,改良完成者居于次要地位;相反,如果药品原始配方在改良后的配方中居于次要地位,而新药配方以改良技术为主导,则原始配方提供者在新药技术秘密中居于次要地位,改良完成者应成为权利主导;如果改良后的药品配方与原始配方存在一项以上本质区别,则二者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系独立的药品配方。这是从权利分配原则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这样的分配原则在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规则中表现得更加具体,对于商业秘密技术改进问题具有借鉴意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九条之规定,“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使用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商业秘密改进成果分配问题的态度十分明确,无论改进成果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本质差异,只要改进成果中包含了权利人商业秘密,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在专利技术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 规定,改进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原技术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就应认定没有落入原技术的保护范围,此项改进技术成果是独立于原技术的非从属技术。这是对原技术与改进技术存在本质区别分处独立权利状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以及《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京高法[2001]229号)对原技术和改进技术主从关系判断标准作出的规定 ,改进技术与原技术存在下述三种关系之一则可认定二者的主从关系:(1)改进技术在原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2)改进技术在原技术特征基础上,发现新用途;(3)改进技术在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用途。显然,这三种情况均不涉及专利技术特征本身的实质性增加或减少,仅仅是针对某一项或几项技术特征本身的改进。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益分配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所涉原始配方提供者与技术改进完成者之间的技术成果分配问题,该条规定,当技术秘密转让时,双方可以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该法典五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当不存在技术秘密转让情形时,仍应当参照前述专利改进技术权益分配规则处理。

本案中,三级人民法院均以冯某并非涉案药品原始配方提供人的事由否定了冯某对涉案药品改良后的配方的权利,并进一步认定冯某实施该改良配方的行为侵犯了开发中心技术秘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并未区分原始配方和改良技术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过程中指出,“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药杀菌净”技术的原始配方提供人与本案争议并无直接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关键事实。本案是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争议的核心在于开发中心是否拥有其主张的“中药杀菌净”技术秘密以及冯某是否侵犯了该商业秘密。本案中,开发中心主张其通过开发研究获得的“中药杀菌净”技术成果属于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的形成过程是:在原始配方的基础上,确定三组生产工艺和配方,并通过对各组配方的研究、实验,确定最佳配方和生产工艺。可见,开发中心在本案中并未主张“中药杀菌净”技术的原始配方是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无论“中药杀菌净”技术的原始配方提供人是谁,这一事实对于本案的审查判断并无直接影响。”从严守法律条文内容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针对本案中非技术转让关系中的原始配方和改进配方权益分配问题,目前确实不存在专门界定原始技术和改进技术以及二者关系的具体规定,更没有原始技术提供者与改进技术完成人权益分配的具体规定。但是,从实体公平角度出发,假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原始配方由冯某提供,而人民法院对原始配方和改进技术不加比对,更不论原始配方在改进技术中的地位如何,一概否定原始配方提供者在改进配方中的权益,显然是不妥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的立法精神来看,即使在技术转让合同关系中,原技术秘密持有人在新技术中的权益也并非一概否定,仅仅是在穷尽合同补充规则后仍无法确定时,才排除其在新技术中的权益,况且,根据该发条之规定,如冯某系原始配方提供者,其享有对该药品原始配方的改进权,与开发中心的改进权同等,那么,冯某基于原始配方改进而来的“病毒克星”技术成果在穷尽合同补充规则后归冯某独立享有,开发中心无权分享,则冯某利用自有改进技术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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