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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18

原审法院另查明:1996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声学所与祥生公司签订研制新一代超声换能器的意向书,南京大学声学所水某即向祥生公司提交了《医学成像超声换能器阵》的技术报告;1996年3月,南京大学与祥生公司签订了“关于医学超声换能器阵技术转让”合同,由王某、水某共同完成了《B超探头的声学设计》和《B超线阵探头工艺流程的设计和要求》两份报告。1992年3月6日,海鹰公司将3.5MHZ线阵探头关键制造技术、工艺定为秘密级,保密年限为10年。1995年10月20日,海鹰公司制定了《关于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并将简易线阵B超中的整机系统软件、数字电路板、发射电路板、接受电路板划定为保密范围。此外,海鹰公司于1992年8月7日发布了《保密工作制度》,于1995年10月11日该公司第十一届七次职代会上通过了《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暂行规定》。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曾委托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海鹰公司HY218型医用B超和祥生公司500型医用B超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1.海鹰公司3.5MHZ线阵探头中电极敷设和引出技术为公知技术,主张的其他技术为非公知技术。2.海鹰公司HY218B超主机中的电子元器件(门阵列、存储器)和编程语言是公知技术,主张的其他技术属非公知技术。3.祥生公司转让所得的资料内容没有涉及到具体工艺细节,不能依此生产祥生500型B超探头。4.祥生500型B超和HY218B超的探头和主机没有本质区别。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3.5MHz线阵探头中的背衬材料技术,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制造技术,窄深槽切割工艺技术,槽内充填物技术,声透镜的制造技术,换能器的总的加工流程技术,利用编程语言和门阵列,存储器及其他元器件形成系统控制软硬件的技术,属于原告海鹰公司的专有技术信息,且原告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应认定为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莫某、吴某、顾某曾是海鹰公司研制B超的主要技术人员,掌握了原告生产B超的上述商业秘密,且负保密义务,在离开原告单位组建祥生公司后,在未经原告许可,又未能举证证明所使用技术秘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在祥生500型B超上使用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并将该产品投入市场,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310万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1.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对涉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至上述秘密成为公知技术为止。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祥生公司、莫某、吴某、顾某负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中国人口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

祥生公司、莫某、吴某、顾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称:1.一审采用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技鉴字(98)02“鉴定意见”存在大量错误。首先,海鹰公司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应作为技术鉴定的对象;其次,鉴定回避实质性问题,以不属于技术秘密的机器外观、显示格式、尺寸等认定两方的探头和主机没有本质区别;第三,鉴定程序不合法,重要证据未经质证,参加鉴定的人员均与海鹰公司有密切关系,鉴定成员缺乏技术鉴定所涉及技术领域的专业背景知识。2.一审判决认定祥生公司“在祥生500型B超上使用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没有事实依据。3.海鹰公司的秘密并未采取保密措施,已于1995年前被解密,而海鹰公司确定的专有技术项目中又未列入B超探头技术。4.莫某、吴某、顾某并非为谋私利而主动跳槽。5.一审判决祥生公司赔偿海鹰公司经济损失31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6.一审判决莫某、吴某、顾某负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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