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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20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技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诉人是否使用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上诉人涉及本案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追究的法律责任是否妥当等几个方面。

第一,被上诉人所主张的12项技术中,背衬材料配方等9项技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规定。首先,二审技术鉴定关于海鹰公司上述9项技术为非公知技术的鉴定结论应予采信。该鉴定结论表明,海鹰公司的技术资料在内容上基本反映了真实的技术状态。鉴定结论认为日本专利J60—31397、日本专利158—118739、日本专利J61—113400与海英公司相对应的技术之间均存差异。其次,海鹰公司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海鹰公司1995年10月20日《关于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海鹰公司将B超探头关键制造技术、工艺列入签订全员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保密事项范围之内。

第二,根据二审技术鉴定结论和法庭调查查证的事实,可以认定祥生公司在背衬材料配方等4项技术上利用了海鹰公司的非公知技术。鉴定人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陈述意见,结合实物样机,根据专家的经验和知识做出判断的鉴定方法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在背衬材料配方上有何实质性差别,技术鉴定的该项结论应予采信;经法庭质证查实,鉴定人在对双方的系统控制软件进行对比时,未将祥生500型B超的系统控制软件代码进行反汇编,而是利用了海鹰公司提供的材料,故该对比结论不足采信。

第三,上诉人莫某、吴某、顾某曾为被上诉人单位主管B超探头和主机技术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掌握了被上诉人的上述商业秘密,应当保守该商业秘密。但三上诉人却允许祥生公司使用其中的背衬材料配方,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以及斜切法第4项商业秘密,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上诉人祥生公司明知三上诉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仍使用该商业秘密,构成与三上诉人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在对审计结论的质证中,审计人结合我国会计制度,针对双方当事人所提异议分别进行了说明,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提异议事实依据不足,审计结论应予认定。由于本案被上诉人因上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被上诉人亦未对调查等合理费用主张权利,本案应当以上诉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利润作为赔偿数额。根据二审技术鉴定结论,祥生公司在基本沿用被上诉人技术的基础上做了若干改进,据此,应当酌减上诉人的赔偿数额,但考虑到审计结果中未包括审计截止日期至今祥生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赔偿数额应当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酌情增加,故本院将该两部分抵消。原审判令上诉人赔偿310万元,与审计结论相差较大,事实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关于赔偿问题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变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某、吴某、顾某立即停止使用被上诉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MHz线阵探头中的背衬材料配方,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以及斜切法技术等四项商业秘密,并对上述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二、变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上诉人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某、吴某、顾某赔偿被上诉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16 965.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某、吴某、顾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三、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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