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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5-09

2、计算机软件零售类销售是否必然导致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

计算机软件产品有其自身的特点,每一件产品都附载着相应的技术信息,理论上,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产品的购买人或使用人完全可能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该技术信息。甚至,即使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软件产品中的技术信息也可能被“破解”。不存在任何一种保密措施能够绝对避免计算机软件产品中的技术信息不被“破解”,因此,对权利人的所采取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标准而言,既不宜负担过高而影响交易效率,又不宜过低而增加行业壁垒。换言之,权利人针对计算机软件产品中的技术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能够防止相关行业一般从业者容易获取该产品中的技术秘密,即达到合理性标准。如果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未达到上述标准,则无论其计算机软件产品通过何种形式销售,都将导致其中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如果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则其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并不必然导致其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而不论其销售形式是零售还是批发。

本案中,导致水立方公司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的并不是其销售形式,而是其一方面并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在申报该软件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已发表了该软件。公开发表计算机软件,必然导致丧失秘密性,毋庸置疑。就涉案计算机软件保护措施缺陷显著问题,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立方公司并未与前员工姚某签署任何保密文件,而姚某离职后所设立的公司系水立方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二是水立方公司所主张的软件产品本身并未见其设置的保密手段;三是水立方公司所主张的软件产品中,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始终未出示给法院,无法评价该程序本身是否具备起码的新颖性,无法确定该软件产品中是否存在确需保护的非公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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