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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5-22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合作与销售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权利人销售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所需保护的权益包括销售渠道等经营信息,还包括计算机软件所附载的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同时侵犯权利人上述两项权益时,权利人可一并提起诉讼;当被诉侵权人只侵犯其中某一项权益时,权利人应准确界定侵权行为性质和侵犯对象,避免不恰当的诉讼请求。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嘉力达”软件合作开发案的判决书((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1号)

软件合作开发一方违反协议将开发成果或相关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当相关第三方明知或应知被披露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情况下,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构成共同侵权,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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