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5-28
3、本案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首先,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嘉力达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嘉力达公司要求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在《中国节能服务》杂志、《中国建设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主张,由于嘉力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共盈公司、派威公司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故原审法院对嘉力达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嘉力达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共盈公司、派威公司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对于嘉力达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原审法院根据共盈公司、派威公司的侵权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嘉力达公司的举证难度、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嘉力达公司为开发涉案软件所进行的花费、涉案软件的市场价值以及嘉力达公司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一、共盈公司、派威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二、共盈公司、派威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嘉力达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00元;三、驳回嘉力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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