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03
1、关于嘉力达公司主张权利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涉案软件源代码是共盈公司依据软件开发协议为嘉力达公司专门进行编写,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嘉力达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嘉力达公司主张其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享有权利,但共盈公司认为源代码的权利属于共盈公司。从双方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看,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所有权由嘉力达公司享有;《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合作开发软件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权由嘉力达公司享有;上述协议,明确了协议开发的软件源代码所有权由嘉力达公司享有。从2008年6月8日《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文档资料移交与开发人员确认书》(简称“确认书”)看,“文件中关于软件开发过程的方案、设计说明、需求分析、逻辑设计、各种源代码(采集、传输、存储、展示)、数据库设计文档、数据库文件、测试报告等知识产权均属于嘉力达公司商业秘密。”“确认书”进一步明确了嘉力达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由于协议、“确认书”均已明确合作开发的涉案软件源代码属于嘉力达公司所有,共盈公司、派威公司也认可涉案软件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且已经进行了资料移交,移交内容也包括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嘉力达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各种源代码。因此,可以确认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嘉力达公司。共盈公司上诉认为因嘉力达公司违约支付开发费,软件开发成果移交前归共盈公司所有,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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