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05
3、关于原审法院判令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共同承担4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中,派威公司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共盈公司披露给其的商业秘密属于嘉力达公司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两者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犯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本案中嘉力达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共盈公司、派威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原审法院结合共盈公司、派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开发成本、涉案软件的市场价值以及嘉力达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为4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共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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