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16
(2)关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
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均系从事香兰素生产销售的企业,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应当知悉傅某作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香兰素生产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并不享有合法权利。但是,王龙集团公司仍然通过签订《香兰素技术转让协议》,以向傅某、冯xx等支付报酬的方式,直接获取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并披露给王龙科技公司使用。王龙科技公司雇用傅某并使用其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之后又通过设备出资方式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喜孚狮王龙公司并允许其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同时,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系关联企业,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各自分工并共同实施了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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