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19
(3)关于王某的被诉侵权行为
如果特定法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门为从事侵权而登记成立,客观上该法人的生产经营本身主要就是实施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该法人事实上成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此时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法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王龙科技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和王龙集团公司专门为侵权成立的企业。首先,从王龙科技公司的成立过程来看,王某与王龙集团公司成立王龙科技公司主要目的在于生产香兰素。其次,从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项目生产线的筹建过程来看,王龙科技公司在傅某正式加盟后立即启动香兰素生产线的建设工作,大量定购香兰素生产线的各种设备,在此过程中王龙科技公司还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挖走多名精通香兰素生产工艺的员工。最后,从王龙科技公司成立以来的生产活动来看,虽然王龙科技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不限于香兰素的生产,但现有证据表明其从成立开始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香兰素开展的。由此可见,从其成立过程、香兰素项目筹划过程、香兰素生产线建设过程及其成立以来的活动看,王龙科技公司是专门为实施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而成立的公司,其成立后也主要从事香兰素产品的制售相关活动,实际上构成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
王某作为王龙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与冯xx等人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用现金、股权等方式引诱冯xx、傅某等人实施泄露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亲自接受傅某通过冯xx转交的记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U盘。在这一系列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王龙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自身积极参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体现了王龙科技公司的意志,也体现了王某的个人意志。同时,鉴于王某专门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成立王龙科技公司,该公司已成为王某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工具,且王某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存在密切的分工、协作等关系,可以认定王某个人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并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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