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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22

2.关于赔偿数额

(1)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三种赔偿数额计算方式:①按营业利润计算合计178698829.50元,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上诉仅主张177770227.92元为赔偿数额;②按销售利润计算合计为155829455.20元;③按价格侵蚀计算高达790814699元。

(2)本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

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害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恶劣;同时,傅某为个人利益出卖涉案技术秘密,主观恶意极为明显。第二,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及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数量较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不仅非法获取了大量记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还大量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特别是实际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的关键技术。第三,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明知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仍然持续、大量使用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及工艺流程生产香兰素产品,故其显然具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恶意。特别是,在原审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等依然无动于衷,继续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不仅表明其主观恶意极深,也显属对法律与司法权威的藐视。第四,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第五,喜孚狮王龙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均系实际上以侵权为业的公司。此外,如该院在认定王某构成侵权时所述,王龙科技公司亦系实际上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第六,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对全球市场形成严重冲击。第七,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交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等证据,存在举证妨碍、不诚信诉讼等情节。第八,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据不执行原审法院的生效行为保全裁定,裁定后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其在二审庭审时亦承认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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