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28
2、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及赔偿数额确定方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七条新增加了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增加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规定;二是将赔偿数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人民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十九条规定了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的情况下,按照商业秘密全部商业价值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则;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实际损失的规则,即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第二款规定了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时,考虑商业秘密性质、价值、研发成本、创新程度、竞争优势及侵权人的过错、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认。上述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数额确定而言,已经比较周全。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参照专利损害赔偿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本案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了三种计算方法以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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