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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29

①按销售收入计算。

如果用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品数量乘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同期香兰素产品销售价格及营业利润率,则嘉兴中华化工公司2011-2017年期间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获利分别为:20223448元、8011844元、16906665.60元、13268102.60元、13311298元、31360977.60元、13722073.20元,合计为116804409元。

②按销售利润计算

根据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原审证据78表明,2011-2017年期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的销售利润率分别为:18.46%、16.21%、24.51%、13.28%、13.70%、13.77%、13.29%,如果用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同期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品总量乘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同期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则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2011-2017年期间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获利分别为:28069537.60元、23961622元、34880671.20元、17780060.80元、18218260元、16622042.40元、16297261.20元,合计为155829455.20元。

③按价格侵蚀计算

根据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提交的二审新证据2、2-1、2-2、7、7-1及原审证据78、87、89所采用的计算方法,2011-2017年期间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价格侵蚀导致的损害高达790814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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