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9-03
第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明知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仍然持续、大量使用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及工艺流程生产香兰素产品,故其显然具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恶意。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王某自傅某处获取涉案技术秘密以及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过程来看,由于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恶劣,故其应当认识到其获取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行为的非法性。事实上,傅某2010年5月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离职后,影响到更多员工离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并加入王龙集团公司,帮助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筹建了被诉香兰素生产线。同时,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在意识到其技术秘密可能被侵害后,其采取的系列维权措施也逐渐指向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及王某,但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王某毫无收敛,继续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特别是,在原审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等依然无动于衷,继续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不仅表明其主观恶意极深,也显属对法律与司法权威的藐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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