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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9-13

6、食品添加剂技术秘密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标准和方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一般说来,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均不要求商业秘密已必然为某个具体的人所知悉或获得,只要该商业秘密处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想知悉就能知悉或者想获得就能获得的状态,或者所属领域相关人员不用付出过多劳动就能够知悉或者获得该商业秘密,就可以认定其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一般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具有的商业价值并不限于其已经实际产生的价值,还包括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既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其带来的价值增长,也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为其避免的价值减损或者成本付出。“保密措施”一般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通常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从技术单元、保密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四个方面论证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具体而言,涉案设备图、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具有特定结构、能完成特定生产步骤、相关工序所需设备及其位置和链接关系、物料和介质链接关系、控制的参数等,为独立的技术单元,属于技术信息;上述技术秘密系权利人自行研制且经鉴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涉案技术秘密作为香兰素生成技术,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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