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0-16
一、一审基本情况介绍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情况如下:
(一)王某任职情况
2010年4月18日,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甲方,简称“A所”)与王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2010年4月24日,A所(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律师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甲方的专职律师。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乙方享受提成律师的待遇。”第三条约定:“……对于乙方自己寻找的案源,甲方安排由乙方承办……。”第五项约定:“凡与甲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甲方承办的案件以及甲方的案源等相关信息,属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2012年10月17日,上海市司法局批准王某提出的律师注销登记申请。2012年11月30日,上海市司法局审批同意王某在B所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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