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0-21
二、一审焦点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A所主张的客户名单及代理合同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如果构成商业秘密,王某、B所、吕某是否侵害了A所上述商业秘密;3.如王某、B所、吕某构成侵权,A所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王某、B所、吕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A所主张保护的四个客户和六份案件代理合同不构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本案中A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四个客户名单和六份案件代理合同,A所认为其秘密点在于客户。经原审法院释明,A所未能具体说明其与主张保护的四个客户之间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而律所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本身并不具有秘密性,因此,A所主张四个客户和六份案件代理合同构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由于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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