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0-31
第二节 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9)粤2072民初12875号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提交的作为审计基础的财务资料,或者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提交的据以提供法律服务的证据材料,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范围内使用上述资料时,即使该等材料中包含他人商业秘密,亦不构成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中山市联华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印染公司)、中山市百花鸟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鸟公司)、中山市联华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制衣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诺公司)、卢某1、卢某2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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