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1-05
成诺公司辩称其没有侵害三原告的商业秘密:1.本案中不存在被侵害商业秘密客体,三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涉案的银行流水除了涉及三个原告、原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卢某5、卢某6的女儿卢某3及卢某7、卢某5的兄弟卢某6这些主体之间的资金转入、转出的简单记录,也没有其他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三原告无证据证明银行流水采取何种具体的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等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2.其无侵权行为,用于审计的银行流水有合法来源,是审计委托人卢某1、卢某2提供,成诺公司基于涉案银行流水作出的审计报告仅提供给卢某1、卢某2使用,不向第三方提供,没有侵害三原告的商业秘密。
卢某2、卢某1辩称:1.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中止审理,请依法作出决定;2.三原告提起诉讼指向的对象是成诺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来源基于中山中院受理(2019)粤20民初32号案依法发出律师调查令,依法向相关银行调取原告收取巨额拆迁补偿款后的资金流向,成诺公司根据合法取得了银行流水记录作出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审计程序合法、依据真实、结论正确,由于该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作为中级法院案件的证据,已经开庭并进行了质证,有待中级法院作出评判,依法调取三原告取得巨额拆迁补偿的资金的银行流水,不仅没有侵犯三原告的商业秘密,反而揭露三原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挪用、侵占公司巨额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刑事立案告知书为证,因此,应驳回三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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