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1-06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三原告提供的证据
1.撤回审计报告的函件无原件核对,且与《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矛盾,而送达报告单、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2.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予采纳;3.补充章程、机读档案、验资报告,涉及公司股东纠纷,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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