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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1-13

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中包含他人商业秘密时,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是否构成侵权?

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中包含他人商业秘密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并未参与相关材料的取得工作,也并不知晓相关材料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接受包含商业秘密的资料后,依法应承担保密义务,无论该资料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系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还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均不得违法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条规定中所称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列的全部情形,还包括基于行业纪律和规范所应承担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同样,律师事务所接受包含商业秘密的材料,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本案中,成诺公司在履职范围内使用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虽然相关材料包含部分私密信息,但是,成诺公司并未违法披露或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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