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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1-15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兰光机电“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案

                    ----------(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

针对机械设备或仪器上所附载的技术秘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所应当具有“相应性”包括“对内保密措施”、“对外保密措施”和“足以对抗反向工程”三个层面。“对内保密措施”必须施加于技术秘密及其载体上而且始终不能脱离载体;“对外保密措施”不仅要让第三方明确知晓而且还需要对该第三方具有约束力;“对抗反向工程”可基于技术秘密本身性质致第三方即使拆卸载体也无法分析获知技术秘密,也可基于产品等载体不可拆卸的物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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