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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5-07

工伤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处理工伤纠纷。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对于简单的工伤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来处理。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必须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仲裁时效

仲裁要求乙方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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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

县、市、市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纠纷。发生工伤纠纷的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仲裁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两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代为其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审查立案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复印件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告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复印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告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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