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5-01-08
(三)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1、被告均曾于原告处任职且签订了保密协议,对原告的客户资料、开发方式、销售渠道、销售成本、销售业绩及提成方案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原告认为其客户资料即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及合作模式是其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主张被告离职后一直使用其任职期间所获的客户信息为自己牟利,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但是,原告并未举证证实上述信息中包括客户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亦举证证实被告了解客户的特殊需求信息。且商业秘密只能是某种商业信息而不是其载体。
3、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仅能证实安阳汎歌美容店、南阳凯旋悦容店、梦果美容会所、唯美美容汝河路店与原告存在某种业务上的联系,被告亦同上述部分客户有过业务上的联系,但并未举证证实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上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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