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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1、乐华建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其与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卢某在公司担任软件技术部门项目经理职务。2、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一显示,该公司关于涉案项目的招标及评标情况。乐华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如下:1、《软件需求》显示,乐华建公司在长期与中海油及其下属公司工程项目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图档管理及项目协同系统软件需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针对技术文件的管理方面,包括图纸清单管理、技术文件的版本控制、在线的设校审核管理、在线的PDF批注、设备资料管
(三)二审审理的重点问题二审期间,乐华建公司提交了以下三份证据:1、《中海油及其子公司工程项目图档管理及项目协同系统软件需求》(简称《软件需求》),2005年-2014年期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发票、收款凭证复印件,以及中海油2012年度报告部分内容及视频,用以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及载体。针对上述证据,乐华建公司在本院
(二)一审法院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乐华建公司并未就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提交任何证据,无法确定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据乐华建公司申请调取的相关合同为厚德思成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与确定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无关。乐华建公司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在其未提交证据
2、与卢某、厚德思成公司抗辩相关的事实。卢某、厚德思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通过邀请招标,厚德思成公司中标荔湾3-1项目EDIS技术总包服务项目OA协同工作模块(二期)技术支持服务项目;(2)卢某自行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3)卢某2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与乐华建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有关的事实。2016年3月10日,乐华建公司当庭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经营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中海油在国内海上油气项目上使用工程数据系统软件。软件的具体功能包括收发文管理、任务管理、文档管理、设计文件管理、图纸审批等模块。乐华建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海油过程数据软件销售”案的判决((2017)京民终50号)经营计算机软件的企业,其销售人员离职后,向该企业的客户销售相同软件产品时,需要准确识别其侵犯了权利人的何种权益,然后有针对性的提出诉讼请求。(一)基本案情介绍上诉人乐华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
2024年6月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2024)中国贸仲京仲裁字第156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对方)对被申请人(商理客户,某知名国际品牌商)的仲裁请求,并支持被申请人提出的部分反请求。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被诉侵权人提供多套程序源代码比对,应以那套为准?登记的源代码还是实际使用的源代码?被诉侵权人可能同时保存多套源代码以应对权利人的调查或人民法院的调查,但是,其用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软件产品所载的源代码才是其谋求竞争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真实源泉。通常情况下,被诉侵权人申请登记注册时向主管机关提供的就
2、软件设计方案和数据库设计方案是否具备商业价值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方案和数据库设计方案,是源程序编写前的设计思路与预案,设计方案中一般都包括整体构想、平台架构、系统模块应用场景、系统功能等内容,是源程序编写的方向性意见。软件或数据库设计方案完成者基于用户需求制定相关方案过程中,如凝结智力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归属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等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使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在开发成果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法律关于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的规定是不
3、关于原审法院判令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共同承担4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中,派威公司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共盈公司披露给其的商业秘密属于嘉力达公司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两者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犯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本案中嘉
2、关于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是否侵犯了嘉力达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共盈公司二审审理过程中自认其在与嘉力达公司合作期间违反了协议的保密条款同时与派威公司接触,并向派威公司泄露了涉案软件源代码,但辩称其当时是为了向派威公司证明自己研发相关软件的能力,泄露了部分软件源代码,并非将嘉力达公司的软件原封不动地交付给
1、关于嘉力达公司主张权利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涉案软件源代码是共盈公司依据软件开发协议为嘉力达公司专门进行编写,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嘉力达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嘉力达公司主张其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