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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是本批量案件中唯一一例驳回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诉请的判决书,在同一批案件中而且在该批案件其他判决书已经作出的情况下,该案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是非常罕见的。1、判决书原文展示原告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
二、一审阶段(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除黄某外其他案件作出了准确公正的裁判,否定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抗辩,认定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义务并判令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该等判决书的正确性和公平性已经包含在其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不再专门论述,本书选择本批公正判决书中之
3、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2017年4月份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一直因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行为以及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进行仲裁和诉讼。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以后,申请人及时提起了仲裁申请,因此,申请人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南京市劳动
2、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数额的计算。被申请人虽然自2007年4月入职申请人处,但是被申请人自2014年7月才以其配偶的名义设立南京某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此,被申请人违约的时间应从2014年7月计算至2017年4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发放的明细及统计表不持异议,从申请人提交的工资统计表反映,被申请人2014年7月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1354292.25元人民币。1、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
(二)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1357号裁决书等正确裁决支持该通讯集团仲裁请求。该委开张名义的指出,2017年4月份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一直因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行为以及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进行仲裁和诉讼。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
2、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169号裁决书的错误之处。这也是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批案件所作出的唯一一例错误裁决,其他裁决均正确适用法律并正确裁判。(1)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记载了李某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等劳动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申请人李某是否违反了与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内容;二、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支付违约金是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违反保密约定。发生劳动争议事人对自己提
一、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169号裁决书错误认定仲裁时效并错误裁决驳回该通讯集团仲裁请求。1、裁决书原文展示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某劳动争议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冯妙娟独任并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某科技(南
第二节 某通讯集团与其批量高管之间竞业限制纠纷案本案发生在某超大型通讯集团公司与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纠纷的根源在于该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外设立一家同业公司承接该大型通讯集团上下游业务并通过虚报费用等方式侵占公司利益。案发后,该大型通讯集团首先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并获立案,但是,该公安机
五、二审裁判文书原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2民终9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2单元306-4。负责人:张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北京秀中律师事务
(三)聚焦竞业限制纠纷,回归案件争议实质问题,调查并认定竞争关系以及陈某违反竞业限制的具体行为等。二审法院通过对比原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竞争单位的营业执照、官网业务宣传、实际经营业务、关联公司业务等元素,确定了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劳动者新入职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事实。关于北京城市某信息技术
(二)二审补充调取了劳动者陈某在竞争单位及其关联公司领取报酬的相关证据,补强了劳动者陈某与竞争单位之间的联结点。劳动者陈某的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显示,北京城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为其申报了两个所得项目,分别为正常工资薪金(税额0元)、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178518.53元),且北京城市某信息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