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5-01-09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
1、商业秘密纠纷权利人举证方向问题
商业秘密纠纷中,权利人作为原告,须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其举证方向集中在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或被诉侵权人因侵权而获益。其中,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集中在其价值性、秘密性和保密措施三个方面;被诉侵权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集中在其获取、使用等行为方面;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主要通过其收益减少等方面予以证实,被诉侵权人因侵权而获益主要通过其收益扣除支出予以确定。
本案中,原告在举证方向上出现了重大失误。首先,原告并未准确界定其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导致人民法院找不到基本的评价对象;其次,原告并未举证证实其“业务机密”的价值性,虽原告陈述其客户信息、销售渠道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并未举证证实客户信息和销售渠道真实存在,更为证实该等信息为原告带来何种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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