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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审裁判的重点问题共盈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没有考虑软件开发协议的实际情况,认定嘉力达公司已经取得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的权利违背事实和法律。2、原审法院仅凭派威公司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所登记的软件源代码与嘉力达公司所提交的软件源代码有少数语句相似即认为共盈公司侵犯嘉力达
2024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2023)冀委赔37号(函),对商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专门进行表扬。
3、本案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首先,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嘉力达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嘉力达公司要求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在《中国节能服务》杂志、《中国建设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主张,由于嘉力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共盈公司、派威公司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故原审法院对嘉力达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
2、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案当中,嘉力达公司指控共盈公司违反双方的保密协议,将所有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派威公司使用,派威公司是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共盈公司披露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嘉力达公司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并在市场上与嘉力达公司形成竞争,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共
2024年5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送达(2024)鄂0114民初 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上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商理律师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审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嘉力达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以及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是否侵犯了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1、嘉力达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当中,嘉力达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主要内容包括:(1)对软件开发时所作的需求分析;(2)软件的设计方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上诉人广州共盈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盈公司)、上诉人重庆派威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嘉力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力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合作与销售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权利人销售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所需保护的权益包括销售渠道等经营信息,还包括计算机软件所附载的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同时侵犯权利人上述两项权益时,权利人可一并提起诉讼;当被诉侵权人只侵犯其中某一项权益时,权利人应准确界定侵权行为性质和侵犯对象,避免不恰当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在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签署保密协议或同等文件的情况下,当被诉侵权人违反该协议实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时,被诉侵权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产生竞合,权利人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当
(二)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涉案《保密协议》已经双方签署并生效,根据原告提交《保密协议》的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但该协议中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原告亦没有提供被告对该协议确认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应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4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河北省某机关已经将国家赔偿金全额划转至申请人账户。商理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能赢得极为困难的国家赔偿案件,并保障申请人切实获得赔偿金。
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阿波斯”案管辖异议案的裁定((2021)津02民初194号)权利人依据《保密协议》等文件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被诉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保密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受理后,发现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均不在该院管辖范围内,应否移送相关人民法院审理?(一)基本案情介绍原告阿波斯科技集团股份
(三)本案启示和重点问题解析1、侵犯计算机软件类案件,究竟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被告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和兴业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