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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1民终13951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某牙公司要求收回江某在某牙公司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作为赔偿符合合同约定。有关收益的问题,江某认可实际收到收益金额为5186666元,该金额作为收益的一部分本院予以认定。有关双方争议的600万元的问题。某牙公司、江某在2017年6月8日签订的
三、网络主播在合同期间自行或为他人从事竞业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待。总体而言,直播平台不宜与网络主播之间签署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其一,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受限于劳动法部门的“上限”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金额相远低于违约
其四,网络主播非因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而与其所属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认定,该类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不得约定违约金的规定是否相冲突?笔者认为,网络主播非因竞业限制义务与所属公司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可分为两种,一是网络主播与所属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并不是基于竞业限制义
其三,有关竞业限制行为及类型的约定,如果将主播的行为分为直播行为和非直播行为,进而将全部直播行为予以限制,显然过于严苛;如果将主播的行为不仅做直播行为和非直播行为的区分,而且在直播行为中进一步区分限制性直播行为和非限制性直播行为,在约定竞业限制行为范围时,仅对直播行为中的限制行为进行约束,在形式上似
其一,圉于其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的互联网特性,网络主播的工作具有跨越地理空间和瞬时即达的显著特点,那么,所属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有关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其效力如何,有关竞业限制地域约定内容如何实现?笔者认为,所属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有关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实际上并不具有限制作用,网络主播可以在任意地点进行直播
二、网络主播与其所属公司之间竞业限制纠纷问题以及相应安排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判断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甄别,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5、相同或类似案件中人民法院所持观点2020年6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在认定网络主播柏某与某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用人单位,获得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支付劳
2023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2)京01民终10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作为二审代理机构,代表客户(全球知名的顶级投资机构)推翻一审(完败)判决,异常艰难,弥足珍贵。一审阶段,客户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海淀法院
4、法官建议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在建立法律关系时应明确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应针对建立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若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应与主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诸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律规
3、法官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该案系较为典型的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提成等问题引发争议的案件。虽然网络直播行业可能与传统行业中劳动关系的履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判断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甄
2020年1月,《全职主播签约协议》到期,王某与甲传媒公司因底薪及提成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传媒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提成二十余万元。王某认为其与甲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传媒公司予以否认,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2、审判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裁决
2023年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送达(2022)京0491民初1892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的诉讼请求。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典型特征:本案被告通过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的方式侵犯原告名誉权,在网络平台自身取证难度较大且本案关键证据已被被告销毁的前提下,作为本案原告方代理人,商理
1、基本案情王某具有歌唱、表演等才艺,其于2019年7月与甲传媒公司签订为期半年的《全职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甲传媒公司对王某进行包装及推广宣传,王某在其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担任主播;王某每次直播需至少连续播满1小时,每月需要完成50小时直播时数及22个有效天;王某的待遇主要由月礼物总流水的48%构成,如能够完成月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