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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理律师为某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后,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北京中公教育公司提起仲裁。立案后,通过数轮沟通谈判、及时财产保全等措施,迫使中公教育公司双倍退还合同价款,并主动将案款划转至申请人账户。商理律师克服裁判机构相关人员明显不公的重重困难,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难能可贵。
(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的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另查明:1.张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多份居住登记证复印件,其中一份加盖有“上海市居住证业务受理章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字样的公章。2.张某提交的居住登记凭证和居住证照片均对地址作了部分遮挡处理,居住证载明的地址具体到了“浦东新区金高路"。3.张某居住登记凭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瑞软件”管辖异议案((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39号民事裁定书)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管辖问题时,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外,还应考虑审理便利性等问题。(一)基本案情介绍上诉人广州德瑞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二节 侵犯软件技术秘密案件的管辖原则侵犯软件技术秘密的案件,由于其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互联网特点,确定其侵权行为地时,需要考察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受害方所在地等因素,尤其还需要关注相关服务器所在地等因素,使得该类案件的管辖确定问题相对复杂。当然,侵犯软件技术秘密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
3、权利人依据软件著作权主张侵权人抄袭源代码与依据其他作品权主张动画效果保护,二者之间的差异?软件中不同作品类型如何分别保护?从法律性质上讲,计算机软件程序源代码和软件中所包含的动画及动画效果分属不同的作品类型;在物理形态上,二者也完全不同。但是,在部分计算机软件作品中,确实同时需要计算机程序和相关动
2024年5月9日,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京海劳人仲字(2024)第5609号案裁决书,商理律师代表公司赢得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计算机软件零售类销售是否必然导致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计算机软件产品有其自身的特点,每一件产品都附载着相应的技术信息,理论上,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产品的购买人或使用人完全可能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该技术信息。甚至,即使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软件产品中的技术信息也可能被“破解”。不存在任何一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软件内嵌的动画、3D画面效果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对于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
4、琨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水立方公司主张琨朗公司以水立方公司的名义参加衢州学院产科护理软件的招投标工作,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琨朗公司违反《销售代理合同》中有关不得经营与水立方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软件产品的约定,属于合同法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畴。退一步而言,琨朗公司以水立方公司的名
3、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涉案商业秘密本案中,水立方公司主张将涉案软件的整体动画效果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基础性事实,理应由权利人举证。但水立方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涉案软件的整体动画效果符合商业秘密中不为
2、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说明书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放映权本案中,水立方公司主张复理公司的软件用户手册侵害其对涉案软件说明书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放映权,但该软件用户手册的真实性在一审中未得到琨朗公司和复理公司的认可,一审法院亦以该份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未
2024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4)京01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商理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伙权益。
1、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本案水立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与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的动画、3D画面效果相似,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案软件内嵌的动画、3D画面效果是水立方公司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以数字化方式虚拟分娩接生等临床环境制作的三维活动影像。当开启软件进行演示操作时,计算机程序按
(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补充查明:水立方公司不主张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抄袭涉案软件的源代码或目标程序代码。经本院释明,水立方公司坚持主张以动画、3D画面效果为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其认为动画、3D画面效果与涉案软件有密切关系,不应以美术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