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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2022)京仲案字第5214号仲裁案裁决书,全部支持申请人(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创始成员)仲裁请求,确定维京群岛某公司2160万股股权之处置权和收益权归申请人所有。友情提示:公司创业伙伴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并签署期权或限制股协议时,应十分谨慎,以避免“金手铐”之下巨额利
(二)一审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成公司、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是否侵害理正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1、被诉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确认及法律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2017年修正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案的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书)(一)基本案情介绍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正公司)诉北京大成华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纶国际公司)、广州市艺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
2024年4月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2022)沪73知民初1285号文书,确定中国某知名汽车底盘公司(被告,商理客户)赢得对法国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面胜诉。法国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一获得支持,商理律师为客户避免直接经济损失3500万元。典型特征:法国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CATIA等软件著
第一节 软件技术秘密比对问题的典型案例解析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实质上相同可以参考著作权法“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确立了“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原则,“实质性相似”标准下的侵权行为类型排除了只在思想层面一致的情况;而对于商业秘密,则无此要求,创意或主要思路一致,也是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
第四章 互联网技术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案例互联网技术领域商业秘密保护问题,重心在于应用软件等相关计算机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其他技术秘密不同,侵犯计算机软件秘密的行为,因其网络行为的基本属性,其侵权手段和方式极具隐蔽性,其侵权行为地确定过程相对复杂 。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机技术秘密比对时,对于程序代
2、权利人离职员工改进医疗器械技术后,成果如何分配?此处所说的技术,仅指员工在职期间负责或参与研发的非专利技术;不包括员工任职期间研发并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如取得专利权,则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分配权益。任职期间,员工负责或参与研发的技术成果归单位所有,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无太多争议;惟员工离职后基于该
(三)本案启示和重点问题解析1、医疗器械类模仿技术该不该受保护?仿制技术,包括全部仿制和部分仿制两类,是指行为人全部或部分模仿他人技术或产品后自行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为。在医药领域,仿制药品大量存在,药品仿制的途径包括成分仿制和工艺仿制。在原技术专利保护期内,基于该技术的仿制药品不能上市;原技术专利保护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认为,医研所主张的模拟定位机的11点技术秘密中有4项技术内容具备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医研所生产的模拟定位机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即具有实用性。医研所对其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早在1996年6月医研所就制定了保密规定;医研所在其与零部件的加工单位签订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的重点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医研所于1990年初开始研制模拟定位机,李某为负责人,完成了BMD-1型模拟定位机的设计,并于1991年12月28日取得了京医械试字(91)第293042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一审中喻某所答辩称医研所的模拟定位机技术是仿制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的产品进行设计的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医研所“模型定位机”案的判决((1998)高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技术秘密研发负责人及参与者离职后就职新单位后,利用其在权利人处任职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帮助新单位研发并制造产品,系典型的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在人民法院早期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2、在职期间负责或参与医疗设备技术研发,离职后进行相关技术改进,有关新技术成果权益分配问题行为人在职期间负责或参与单位医疗设备技术研发,所形成的技术可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两类,而针对专利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与非专利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利益分享规则。就专利技术而言,又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否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的情形,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特定情形下,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特定财物造成精神损害时,才能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正如葛云松教授所言,“各类财产权益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财产利益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技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诉人是否使用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上诉人涉及本案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追究的法律责任是否妥当等几个方面。第一,被上诉人所主张的12项技术中,背衬材料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