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010-65259148
4、以侵害技术秘密为请求权基础主张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基本审判思路是什么?权利人以他人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主张他人所申报专利权归权利人所有的,应首先确定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成立;然后确定诉争专利权文件是否披露或使用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最后判断被诉侵权行为人是否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
3、医药技术密点比对工作具有哪些特点?创造性贡献达致何种程度方可共有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权?医药技术密点比对与其他技术密点比对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1)药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催化剂、保护剂、介质等物品,其化学成分可能不完全相同,但是,对于药品生产的作用相同,均基于该物品中某一特定元素或成分之作用,因此
2、如何评价华民公司在极短的时间内改进医药技术的可能性?如前所述,华民公司收到青松公司技术秘密后仅仅一个月,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权。针对医药技术而言,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显然无法完成独立研发并获得技术成果。在华民公司已收到青松公司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在华民公司无法举证其技术秘密来源的情况下,应推定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依据委托生产合同获悉权利人技术秘密后,未经权利人许可,受托人是否有权再研发?受托人是否有权基于改进技术申报专利权?获得专利权后该如何分配权益?如果双方在委托生产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受托人针对合同项下技术秘密自行再研发,受托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擅自进行再研发,更不得基于改
2024年2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2023)京 0105民初15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回原告(对方,某投资公司)对被告(商理客户,某领先电商平台公司)的起诉。商理律师为被告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典型特征: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投资协议,原告支付投资款后,通过补充协议安排跨境投资交易后,被告出具了关于对赌
2、华民公司是否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如果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且难以区分贡献大小的,应当认定该权利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华民公司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也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华民公司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对于秘密点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没有直接记载,但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中公开了使用间甲酚脱保护,秘密点1使用混甲酚脱保护,其中混甲酚是邻甲酚、间甲酚和对甲酚三种异构体的混合物,而邻甲酚、间甲酚和对甲酚对中间体脱保护都利用了酚羟基的氢键,两者并无实质区别,故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披露并使用了秘密点1。对于秘密点
2024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4)京02民终134号民事调解书。商理律师通过向二审法院梳理证据并充分说理,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为上诉人(商理客户)追回大量货物及货款,取得与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客户全部诉讼请求同等的结果,难能可贵。
(二)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点问题石家庄中院一审认为,华民公司申请发明专利的“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技术方案中,突出限定了“高纯度”。从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国威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来看,华民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与青松公司的保密工艺技术方案从整体上不相同也不实
2024年1月24日,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张志胜律师接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指派,主持某美国知名品牌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成为WIPO仲裁员中具体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为数不多的中国律师之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北制药“头孢”产品技术秘密案的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权利人委托他人生产该技术秘密项下的药品,受托生产的一方将该技术秘密改进后申报专利技术,是否侵犯了独占性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受托生产的一方获得专利权后,该专利权权属如何确定?(一)基本案情介绍2013年8月8日,青松公司与韩国
祝贺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创始合伙人张志胜当选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理事!张志胜律师,系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主任、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张志胜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企业政府关系事务和公司一般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基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并结合协商谈判、危机公关、刑民交叉适用等措施解决
2、医药技术转让方转让后与他人合作针对已转让技术再研发是否构成侵权转让方将医药技术转让给他人后,本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再对已转让技术主张任何权利,更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已转让技术。转让方自行针对已转让技术进行再研发,则应受法律保护,并不构成侵害受让方技术秘密的行为;但是,当转让方针对已转让技术与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使用在后的自主研发者对其技术秘密来源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经过比对,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与被诉侵权技术信息如不相同或实质相同,则不存在侵权问题;如果相同或实质相同,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其接触可能性和来源问题。因此,无论是否存在接触可能性,提供其技术信息进行比对是被诉侵权人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