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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王某具有歌唱、表演等才艺,其于2019年7月与甲传媒公司签订为期半年的《全职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甲传媒公司对王某进行包装及推广宣传,王某在其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担任主播;王某每次直播需至少连续播满1小时,每月需要完成50小时直播时数及22个有效天;王某的待遇主要由月礼物总流水的48%构成,如能够完成月流
2023年3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送达(2023)黔0330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某上市公司)诉讼请求,商理律师成功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本案典型特点商理律师在原告遗失相关证据的危急情况下,通过对涉案合同的深入挖掘分析、收集并综合运用辅助证据的方式,弥补证据缺陷并成果说服法官,为客
第五章 新经济形态中竞业限制问题本章主要针对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竞业限制纠纷及解决方案做提纲挈领式的论述,论述的核心问题包括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竞业限制问题、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问题、互联网行业初创企业与创始团队之间的竞业限制问题等。一、网络主播与所
综上,李某违反与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在职期间对外投资获利并给某公司造成危害,违反了忠实义务与诚信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劳动者诚信、敬业精神的弘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李某不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以其在《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自我作出了若违反约定愿意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3.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并非仅仅局限于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者,根据某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诉状代理词、庭审中的陈述来看,某公司系以李某存在泄密、在职期间对外投资并获利等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约定的禁止性条款,且违背了劳动者基本的忠实义务,给某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李某依据《
2023年3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57号裁决书,裁决支持申请人(商理客户,某外企公司)的仲裁请求,驳回被申请人(对方)的全部反请求。商理律师协助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本案典型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仲裁员及被申请人存在诸多 “异常”行为,严
2.李某的对外投资获利,尤其是其投资的某惟扬公司还通过与某众成公司间接获得某公司人力资源外包项目的行为,客观上的确有瓜田李下之嫌,给某公司的经营秩序、下游供应商的生态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是危害。李某作为某公司的代表,身负有某公司客户、项目需求等敏感信息,又设立公司与某公司的下游公司往来密切,此举不
综上,因某公司与某惟扬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李某对外投资的行为虽然违反《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第4.1、4.2条中关于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至有经济关联的公司任职的约定,但并不构成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某公司依据《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6.1条的约定,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不能成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
某公司在二审期间主张李某等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故本案审理法院不应启动对李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审查程序。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在李某诉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的确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但该案判点系以某公司在函件中称李某职务侵占、重大渎职无
综上所述,仅仅以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来判断业务是否相同,甚至进一步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容易与事实情况不符。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或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形下,法院以菅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来认定公司之间是否构成竞争,不失为一种直观、便捷、高效的方法,但有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并进行初
一审法院以某公司与某惟扬公司、某奕福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就径行认定某公司与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种认定方法有欠周全和妥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8月27日发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9号令)第三条规定,“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四)在产业链上下游时,两公司是否构成竞争:根据现有证据,某惟扬公司与某公司的间接联系仅存于某众成公司的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即某惟扬公司通过某众成公司间接向某公司提供人力,以帮助某公司最终完成其对中国联通的软件定制需求。此时,三家公司的确处在同一产业链上,但结合需求、供给方向来考察三家公司可知,某惟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