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010-65259148
(二)两公司是否存在客户资源的竞夺:从某公司2017年年报可以看出,某公司核心客户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大电信运营商(三大运营商的收入占某公司总收入的93.9%),其余部分为金融、能源、交通、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从某惟扬公司的税务清单可以看出,某惟扬的客户主要为瑜伽、健身会所等小企业、小商户,
(一)两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否互相替代: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信运营商的专业性软件产品研发、服务及运营维护及针对亿级大型企业的数据服务;某惟扬公司主营业务为小微企业的软件租赁服务(SAAS)及相对低端软件的研发服务,偶尔提供软件人才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涉及针对电信运营商及亿级企业的软件研发、数据服务。
(三)李某对外投资并获利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认定,李某的确存在通过担任某奕福公司合伙人方式投资某惟扬公司的行为,结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论述,若某惟扬公司与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那么李某确系存在“在竞争企业任职或从事与本企业存在竞争的第二职业”等竞业行为
本案中,从《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4.1、4.2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范围来看,某公司不仅禁止了劳动者在竞争性企业的从业,还将禁止的范围扩张到了“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与某公司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公司担任职务”,已经超出了竞业限制义务所能容纳的范畴。故而该协议虽然名为《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包含有部分竞业限制的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范围需以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竞争为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竞业限制制度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其规制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不当竞业行为,并非规制劳动者的一切不当行为。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劳动者不当行为违反的义务类型不同,用人
3.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劳动者择业权的利益平衡来看。客观而言,竞业限制制度的实施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在实践中,承担该义务的劳动者或是放弃原有的生存技能,赋闲在家,领取非常低的补偿金以维持生计或是放弃原本职业经历所累积的人脉及经验等优势,至其他行业从零开始从头奋斗,故为平
2.从设置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来看。竞业限制制度是通过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适当限制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免于泄露、知识产权不被侵害,并最终使得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不受不当损害。故而,维持原单位的竞争优势、保护原单位的竞争利益是竞业限制制度的最终目的与价值追求。一方面,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才会对对手的商业秘密
从上可知,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实质在于劳动者“竞业”的范围,是否应与本单位形成“竞争”为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就职的新单位或自行从事的业务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系竞业限制义务成立的必要条件,理由如下: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部分的文义来看。该部分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6.1条中,“若李某出现违反4.1、4.2条的情形,应当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某公司明确主张因李某违反《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4.1、4.2条,故据协议第6.1条之约定,李某应支付违约金。李某对上述约定的有效性提出了异议,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
(一)李某是否属于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可知:1.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非天然,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协议,约定上述
李某主张某公司提起侵害商业秘密之诉的行为因请求权基础与本案不同,故而不能构成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证明其在法定期间以合法形式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行使其权利,那么其采取的措施能否最终达到目的并不影响其本身未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认定。即使不考虑某公司在李某提起
关于本案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本案某公司于2017年3月对李某等人的行为进行了约谈,并于2017年9月17日正式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进行报案,该报案行为系某公司第一次对外正式主张李某等人存在不当行为,并寻求刑事救济。此时,某公司知道李某等人的行为可能对其造成权利侵害,故本案仲裁时效应自2017年9月17日起算。关于本案仲
上述事实,有(2019)苏民申118号民事裁定书、某惟扬公司2014年至2017年税控发票明细清单、增值税发票、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官网页面截屏、某众成公司2016年度报告、某惟扬公司与某众成公司往来合同、当事人一、二审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关于李某存在何种不当行为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予以明确并举证。某公司主张李某在职期间存在下列不当行为:1.对外投资某惟扬公司、某奕福公司并获利4万元;2.参与某惟扬公司的经营;3.将某公司系统和客户转移给案外公司;4.将某公司的项目需求等信息透露给某惟扬公司,以帮助某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