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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4)京02民终134号民事调解书。商理律师通过向二审法院梳理证据并充分说理,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为上诉人(商理客户)追回大量货物及货款,取得与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客户全部诉讼请求同等的结果,难能可贵。
(二)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点问题石家庄中院一审认为,华民公司申请发明专利的“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技术方案中,突出限定了“高纯度”。从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国威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来看,华民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与青松公司的保密工艺技术方案从整体上不相同也不实
2024年1月24日,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张志胜律师接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指派,主持某美国知名品牌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成为WIPO仲裁员中具体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为数不多的中国律师之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北制药“头孢”产品技术秘密案的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权利人委托他人生产该技术秘密项下的药品,受托生产的一方将该技术秘密改进后申报专利技术,是否侵犯了独占性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受托生产的一方获得专利权后,该专利权权属如何确定?(一)基本案情介绍2013年8月8日,青松公司与韩国
祝贺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创始合伙人张志胜当选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理事!张志胜律师,系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主任、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张志胜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企业政府关系事务和公司一般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基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并结合协商谈判、危机公关、刑民交叉适用等措施解决
2、医药技术转让方转让后与他人合作针对已转让技术再研发是否构成侵权转让方将医药技术转让给他人后,本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再对已转让技术主张任何权利,更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已转让技术。转让方自行针对已转让技术进行再研发,则应受法律保护,并不构成侵害受让方技术秘密的行为;但是,当转让方针对已转让技术与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使用在后的自主研发者对其技术秘密来源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经过比对,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与被诉侵权技术信息如不相同或实质相同,则不存在侵权问题;如果相同或实质相同,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其接触可能性和来源问题。因此,无论是否存在接触可能性,提供其技术信息进行比对是被诉侵权人的基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1.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4.原审法院是否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而未调查收集。关于第一个问题,赛诺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是《2016年度国家科
2024年1月19日,某网络诈骗公司将巨额案款划转至商理客户账户,至此,商理律师为客户成功追回巨额被骗案款。本案典型特征在于:网络诈骗公司依托某电商平台巨头,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公众实施网络诈骗,当事人取证十分困难,甚至难以确定诈骗行为主体;诈骗得逞后,被骗资金被快速转移导致追赃几乎不可能。商理律师穷尽民事诉讼
二审法院针对三被上诉人是否侵害赛诺公司技术秘密进行了论证:虽然赛诺公司指控大理大学、攀西公司和好医生集团分别或者共同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但其至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大理大学违反约定使用以及向攀西公司、好医生集团非法披露和允许后者非法使用其技术秘密,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攀西公司、好医生集团使用了
2、借名申报药品上市许可关系中名义申报人或名义持有人是否有权使用药品技术秘密或自行生产许可药品由于历史原因,中医院等机构不能自行申报药品上市许可,但是中医院等专业机构具有极强的药品研发能力并积聚了大量的可转化为药品的科研成果。因此,中医院等专业机构借用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上市许可的情形并不少见。基于药
其次,二审法院以上述四方2011年签署的确认书未通知相对方龙某制药公司并未取得其同意为由,否定了该确认书的效力,是错误的。上述确认书主要内容是确认将涉案技术秘密这项权利转让给楚雄拨云公司,而并未明确甚至未涉及将龙某制药公司义务转移给楚雄拨云公司,况且,纵观全案证据材料,针对涉案技术秘密的转移,龙某制药公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中医院和楚雄拨云药业签订的转让合同以及2011年四方(中医院、楚雄拨云药业、彝药研究所、昆明老拨云堂)签署的确认书有关技术秘密转让的合同内容有效,进而认定楚雄拨云药业是紫灯胶囊技术秘密的拥有者,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正确区分了药品批准文号转让的违法性和药品技术秘密转让的合法性,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