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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规则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发展历程概要中国法律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之发展,植根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共生的大背景中,各国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各自的市场规则,国与国之间经济合作与竞争加速了各国市场规则的协调与统一。作为市场主体获得并保持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商业秘密逐渐为各国法
3、法官建议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的用工形态层出不穷,也由此产生了许多网约工,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骑手、网络主播、网约家政服务员等等。一般情况下网约工不与互联网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互联网平台亦未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判断平台与网约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应当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2、裁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合意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一方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施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是家政服务居间协议,从协议约定内容来看,施某可以自主
四、骑手、家政等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2019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专门举例讨论“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1、主要案情2015年10月11日施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的家政服务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施
2023年4月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3)京04民特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对方)诉讼请求。商理律师再次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典型特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理律师提出“协议协商、签订过程中,被答辩人律师与答辩人律师经过了长期、反复磋商,并对协议文本进行了多次交叉修改,并非答辩人单方确定协议
江某认为,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的违约金过高,但江某在本案诉讼发生之间并无对该合同条款效力提出质疑,可见其认可该违约条款的效力。此外,根据某牙公司的认可,江某在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8月在某牙公司平台直播,在这不足一年的时间里,江某的收益为11186666.24元,可以佐证江某“王者荣耀第一玩家"的
有关该违约金金额的合理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1民终13951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某牙公司要求收回江某在某牙公司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作为赔偿符合合同约定。有关收益的问题,江某认可实际收到收益金额为5186666元,该金额作为收益的一部分本院予以认定。有关双方争议的600万元的问题。某牙公司、江某在2017年6月8日签订的
三、网络主播在合同期间自行或为他人从事竞业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待。总体而言,直播平台不宜与网络主播之间签署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其一,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受限于劳动法部门的“上限”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金额相远低于违约
其四,网络主播非因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而与其所属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认定,该类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不得约定违约金的规定是否相冲突?笔者认为,网络主播非因竞业限制义务与所属公司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可分为两种,一是网络主播与所属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并不是基于竞业限制义
其三,有关竞业限制行为及类型的约定,如果将主播的行为分为直播行为和非直播行为,进而将全部直播行为予以限制,显然过于严苛;如果将主播的行为不仅做直播行为和非直播行为的区分,而且在直播行为中进一步区分限制性直播行为和非限制性直播行为,在约定竞业限制行为范围时,仅对直播行为中的限制行为进行约束,在形式上似
其一,圉于其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的互联网特性,网络主播的工作具有跨越地理空间和瞬时即达的显著特点,那么,所属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有关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其效力如何,有关竞业限制地域约定内容如何实现?笔者认为,所属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有关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实际上并不具有限制作用,网络主播可以在任意地点进行直播
二、网络主播与其所属公司之间竞业限制纠纷问题以及相应安排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判断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甄别,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5、相同或类似案件中人民法院所持观点2020年6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在认定网络主播柏某与某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用人单位,获得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支付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