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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程序中的重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审的争议焦点为: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菜品制作方法及原料进货渠道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关于经营秘密的问题。本案中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其自制菜籽油以及花椒、辣椒的进货渠道为经营秘密,但红灯笼餐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菜籽油、花椒、辣椒的具体进货渠道,故对其该项主张原审
(三)被诉侵权行为情况苏某、朱某从红灯笼餐饮公司离职后,于2019年3月26日成立了苏帮主餐饮店,并经营“疯狂大麻鱼”“招牌素三样”“豆汤豌豆苗”“酸汤肥牛”“帮主仔姜蛙”等菜品,上述店铺入驻了大众点评网。苏某、朱某、红灯笼餐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2016年8月16日本地宝网站发布的文章“重庆8道经典江湖菜排名燃
(二)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情况本案原审中,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其菜品操作方法为其技术秘密,并提交了打印的无签字和签章及形成时间的“炒锅工作站产品操作指引(一)”,其中包括“招牌素三样”“干烧鳝段”“歌乐山辣子鸡”“原味水煮美蛙”“招牌现捞粉丝”“酸汤肥牛”“豆汤豌豆苗”等菜品的原料、份量及操作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一)苏某、朱某就职情况2010年11月24日,苏某与红灯笼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苏某担任红灯笼餐饮公司运营总监。前述合同到期后,苏某与红灯笼餐饮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约定苏某担任红灯笼餐饮公司的副总经理及行政总厨,聘用期限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苏某还于2014年12月6日与红灯笼餐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样菜”商业秘密案的判决书解析---------------(2020)最高法知民终786号餐饮企业最重要的商业秘密包括菜谱、菜品配料及比例、菜品制作工艺、采购渠道、特定经营方式等;而餐饮企业主管菜品的负责人,比如行政总厨,通常掌管各菜品的配料、配方、制作工艺等关键技术,如该类负责人离职或披露、使
11、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与相关公司共同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判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主要考察法定代表人是否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同时,该侵权行为是否同时体现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完成相关行为,其后果归于该公司,只有在相关行为同时体现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时,才具备构
10、商业秘密领域,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被诉侵权人为了实施侵权行为而设立公司?评价被诉侵权人所设立的公司是否为了赚吗实施侵权行为而设,主要从设立该公司的目的、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该公司实际经营行为、该公司人员构成、该公司参与或实施侵权行为的内容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考察。上述各项要素共同指向该公司为了侵权行为而设
9、被诉侵权人以自主研发技术进行抗辩时需要举出何种证据?被诉侵权人以其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技术为由进行抗辩时,应当针对其研发过程、研发成本、研发结果、测试试用等事实进行举证。当然,如果其自主研发的技术与权利人的技术存在实质差异,应举证证实差异的具体内容。另外,即使被诉侵权人证实了其研发过程,仍应对其技术
8、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拒签保密协议是否可免除法律责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所指出的,虽然傅某拒绝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其理应知晓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提出的技术秘密保密要求。而且,傅某拒签保密协议的理由是其打算辞职,而辞职并非员工拒签保密协议的正当理由。同时,结合傅某辞职后进入王龙科技公司香
7、食品添加剂技术设备和技术图纸比对重点是什么?改良后技术能否用于对比?食品添加剂技术设备、图纸、管道工艺、仪表流程等技术秘密,在与被诉侵权信息进行比对时,重点在该技术信息载体中的设备图、工艺流程图比较,其中,设备的结构型式、尺寸、参数、制造要求、名称编号等是设备比对的主要内容;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
6、食品添加剂技术秘密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标准和方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一般说来,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均不要求商业秘密已必然为某个具体的人所知悉或获得,只要该商业秘密处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想知悉就能
2024年9月11日,商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案,确认被告向原告(商理客户)支付全额合同价款等,案款同步执行到位。
5、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明确询问的事项或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被询问的一方未明确表示反对或否认,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采信询问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实施)第四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
2024年9月1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2022)沪73知民初1285号案文书,确定驳回某世界巨头的全部本诉请求,并令该世界巨头赔偿商理客户(某细分领域领跑者)因应诉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即,商理客户全部反诉请求获得支持。经检索,此案为该世界巨头在中国知识产权败诉的第一例,同时,本案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仅因维权行为而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