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010-65259148
(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所做的规定与上述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所作出的规定一致,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当适用。原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共七个条文,规定了法定调解组织、调解员资格、调解申请方式、调解工作程序、调解与仲裁衔接以及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内容。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接案率极低如前所述,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并不多,即使设立了该调解委员会,实际接收并处理案件的微乎其微。另外两种调解组织,通常直接告知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而自身并不直接受案并调解,其接案率极低。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除依托人民法院、律师协会
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覆盖率偏低从地域上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不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立,有的区域内多种调解组织遍布,有的区域内却一家调解组织也没有。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虽然按行政区划设立,但是,该等调解组织的工作重心并不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因而通常
一、竞业限制纠纷立案前的调解程序竞业限制纠纷作为劳动争议之一,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通过,正是顺应但是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和劳资关系矛盾突出的时代特征,立法机关从繁简分流、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在该法中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作为法定程序规定在其中
祝贺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创始合伙人张志胜律师撰写书籍《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一书正式出版!本书围绕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结合作者的工作时间和办理过的相关案例进行撰写。本书共分为九章,分别围绕着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规则、策划创意类商业秘密保护、医药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互联网技术领域商业秘密保护
第二节 仲裁立案与审理劳动者争议仲裁前置,是我国法律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特色之一。该制度设计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加快速、简便的化解劳资矛盾,疏导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理性解决纠纷,缓解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数量压力。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实施多年以来,确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来不少问题,比如,仲裁人员专业素养有
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近日代表某行业头部互联网公司CFO解决其与公司之间的激励股权及劳动合同纠纷,现已成功为该CFO赢得近4000万人民币的股权对价且上述金额已全额到账。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本案涉及境外维京群岛公司及其与股权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境内WFOE劳动合同纠纷及相关法律适用交织,全程以英语为
祝贺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创始合伙人张志胜当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供省时、合算的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无需进行法院诉讼
四、仲裁或诉讼环节分解概要在仲裁或诉讼立案前,用人单位制作案件评估报告时,应当对仲裁或诉讼各环节做简要预测和安排。该部分内容主要围绕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各环节中所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同时,简要预测对方当事人可能在各环节提出的问题以及发起的抗辩,制定预案。因本部分内容与本章后续各节内容重合,此处不专
(八)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假意和谈实践中,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假意和解或调解拖延仲裁或诉讼进程的情况十分常见。甚至,少数当事人为了套取对方证据或相关信息而假意和解或调解。对此,用人单位应保持高度警惕,并明确界定调解或和解的最长时限,超过该时限则尽快推进仲裁或诉讼程序。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和解或调解时,应
2022年6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法(2022)京03民终3014号民事判决书,完全支持商理客户的请求,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典型特征:本案涉案工程施工时间较早,取证难度极大,作为本案原被上诉人方代理人,商理律师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取得本案关键性证据并取得一审的胜诉。后对方提起上诉,
(七)代理律师利益冲突或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律师接受当事人案件委托之前,应首先通过其内部平台查询该案双方当事人是不是同为该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如是,律师应主动回避。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时,律师主动回避成为常态,也不会将利益冲突状态延续至开庭;问题在于,律师接受委托时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而仅仅因为对方曾经
(六)用人单位全部证据或部分证据原件丢失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曾出现过一方当事人证据原件丢失的情况,有的是在原件转递途中意外丢失,有的是用人单位内部保管过程中丢失,有的甚至是认为毁损灭失。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丢失,对用人单位的仲裁或诉讼请求而言,都会造成重创。当原件全部或部分丢失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