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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中医院和楚雄拨云药业签订的转让合同以及2011年四方(中医院、楚雄拨云药业、彝药研究所、昆明老拨云堂)签署的确认书有关技术秘密转让的合同内容有效,进而认定楚雄拨云药业是紫灯胶囊技术秘密的拥有者,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正确区分了药品批准文号转让的违法性和药品技术秘密转让的合法性,并区
1、包含药品批准文号转让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医药类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判断依
3、关于龙某制药自行生产销售“紫灯胶囊”是否侵害楚雄拨云药业技术秘密的问题(1)关于楚雄拨云药业是否享有涉案技术秘密的问题。首先,2003年合同中没有转让技术秘密的意思表示,且2003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紫灯胶囊”的技术秘密不因2003年合同而发生转移,该技术秘密不归楚雄拨云药业享有。其次,在没有证据证明
2、关于2003年合同效力的问题首先,从上述合同约定的项目名称、转让内容、交付方式、验收标准及验收时间综合判断,2003年合同转让的内容是药品注册批件及批准文号,而非技术秘密。其次,从2003年合同履行情况看,各方当事人在2003年合同签订后均积极办理“紫灯胶囊”药品注册批件及批准文号的变更手续。因此,从2003年合同实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争标的是否包括“紫灯胶囊”全部知识产权、2003年合同是否有效、龙某制药自行生产销售“紫灯胶囊”是否侵害楚雄拨云药业技术秘密。1、关于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争标的是否包括“紫灯胶囊”全部知识产权的问题首先,从楚雄拨
3、关于楚雄拨云药业是否成为1999协议书合同主体,并享有该协议书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的问题。楚雄拨云药业认为,根据2011确认书的约定,中医院在1999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转让给楚雄拨云药业。中医院向楚雄拨云药业转让1999协议书的相关权利义务,因未通知并得到龙某制药的同意,不能转让。4、关于龙某制药自行生产销售
2、关于2003转让合同的效力及楚雄拨云药业能否成为紫灯胶囊技术秘密权利人的问题。楚雄拨云药业和中医院认为2003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据此合同认为紫灯胶囊技术秘密已从中医院转让给楚雄拨云药业。经查,2003转让合同虽然被冠名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书”,但双方在该合同第5条约定的“让与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内容要点”明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老拨云堂与楚雄中医院等“紫灯胶囊”商业秘密纠纷的判决((2015)民申字第1038号)(一)基本案情介绍上诉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拨云药业”)与被上诉人云南龙某制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以下分别简称“龙某制药”、“中医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
第三章 医药行业商业秘密典型案例评析从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开的有关医药行业商业秘密的案例来看,医药行业商业秘密纠纷集中在药品、医药器材和相关设备的技术秘密上,其中以药品配方及制作工艺、医药器材制作工艺等技术信息引发的案件最多。本章选摘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地区法院的部分案例进行评析,并从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商业秘
7、合理支出的关联性问题本案中,合理支出包括专项审计费用5000元、调查及诉讼差旅费22616.90元、涉案房地产项目审计费、律师费四个部分。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针对绿城公司成立至2009年6月的经营情况,与涉案商业秘密研发费用不具有完整的关联性,法院酌情支持;调查及诉讼差旅费用,系维权费用,存在关联性,法院全部支持;
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责任确定规则适用顺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商业秘密侵权人赔偿额的规则适用顺序是,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酌定赔偿额。严格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审判商业秘密案
5、商业秘密中的共同侵权问题本案中,针对程某和绿城公司关于虹亚公司、虹亚集团、虹亚公司五原分公司和吴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两级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其中,虹亚集团因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不构成共同侵权,吴某系代表虹亚公司的履职行为而不构成共同侵权,虹亚公司五原分公司因其成立在虹亚公司基于涉案商业秘密决定投
4、调研报告的商业价值与报告所指向的项目开发后的商业价值区分问题本案一审法院指出,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市场主体就是否关注以及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提供决策上的帮助,也即该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帮助使用者迅速做出决策,故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能等同于程某、绿城公司所
3、交易机会价值以及失信成本悬殊下的适当矫正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一方面以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内蒙古日报》公告而丧失“秘密性”为由否定了该项目交易机会“商业秘密”特征,另一方面,以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应经过“招拍挂”程序最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方为由否定了程某和绿城公司基于涉案房地产项目开发而获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