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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商业秘密权利人针对其遭受损失的举证责任及证明程度问题如前所述,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商业秘密技术性较强、侵权形式多样、侵犯对象复杂、损失难以量化等特点,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对其所遭受损失的举证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立法机关正是注意到这个问题,在立法时搭建了“推定”规则体系
(4)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本案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根据涉案技术秘密被侵害给其造成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供了三种计算方式分别计算赔偿数额,即按营业利润计算出赔偿数额为116804409元、按销售利润计算出赔偿数额为155829455.2元、按价格侵蚀计算出损害赔偿额为790814699元。其中,第一种计算方式
(3)本案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原因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从本院查明事实来看,涉案侵权行为本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新旧法律适用衔接的原因,本案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理由是:第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在原审及本案二审中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仅计算至2017年底,并未包括自2018年以来仍在
2.关于赔偿数额(1)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三种赔偿数额计算方式:①按营业利润计算合计178698829.50元,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上诉仅主张177770227.92元为赔偿数额;②按销售利润计算合计为155829455.20元;③按价格侵蚀计算高达790814699元。(2)本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王龙集团公
(四)原审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维权费用及诉讼费分担是否恰当1.关于责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某、王某基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喜孚狮王龙公司基于其实施的使用行为,
(4)关于喜孚狮王龙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喜孚狮王龙公司确认其自成立起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技术出资的香兰素生产线。基于与王龙科技公司的关联关系,喜孚狮王龙公司应当知悉涉案技术秘密系王龙科技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但仍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故其亦构成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且,喜孚狮王龙公司系王龙集团公司、
(3)关于王某的被诉侵权行为如果特定法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门为从事侵权而登记成立,客观上该法人的生产经营本身主要就是实施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该法人事实上成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2)关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均系从事香兰素生产销售的企业,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应当知悉傅某作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香兰素生产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并不享有合法权利。但是,王龙集团公司仍然通过签订《香兰素技术转让协议》,以向傅某、冯xx等
3.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情况(1)关于傅某的被诉侵权行为傅某与王龙集团公司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承诺提供香兰素新工艺技术及图纸,并收取了40万元,随后将存有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技术图纸的U盘经由冯xx转交给王某。傅某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辞职后即加入王龙科技公司,负责香兰素生产线建设
2.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使用情况经原审法院比对,各方当事人确认王龙科技公司提供给杭特公司的设备图中有37张与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图相同,且包含在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图纸范围内,共涉及8个非标设备。考虑到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图纸后完全可以做一些针对性的修改,故上述附13、14、19、
(三)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或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使用商业秘密。1.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包
(二)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本案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涉案技术信息的载体为287张设备图和25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本院经审查,认定上述287张设备图和25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均构成技术秘密。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设备图(包括部件图)承载了具有特定结构、能够
三、二审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所评析的焦点问题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一)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1.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通常是债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关于停止侵害其
二、一审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欣晨公司作为涉案技术信息的共有人,有权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共同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原告。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亦未构成重复起诉。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应受法律保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获取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