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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上诉人黄某投资经营南京某奕惟扬公司和南京某聚奕福中心,其行为直接违反了双方《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第4.2条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如前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述,投资行为本身就是经营行为;而且,黄某直接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获取利益,并将某公司的技术和客户秘密转移至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其行为严重违反
③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类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是受害一方,人民法院在选择认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受害方的利益;在用人单位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形下,应初步认定用人单位的主张成立,然后考察劳动者一方是否提供了相反证据以及初步证据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相反的法律事实,不宜直接拔高认定标准或增加受害方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
②本案中,黄某在职期间对外投资牟利、参与案外人公司经营、将公司系统和客户转移给案外公司等严重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不忠行为),某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依据。a、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已经清晰的证实黄某投资了南京某奕惟扬公司和南京某聚奕福重心(均系简称),黄某虽有狡辩,但尚未能否定该证据效力。b、《访谈笔录
(3)抛开全部生效判决书,仅从事实层面出发,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等事实成立,依法应支付违约金。①双方签署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依法针对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与法定竞业禁止并不互斥。被上诉人黄某违反了约定,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公司要
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对浏阳廖勇等四人报请刑事立案后,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支持。2022年12月5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已签收报案书,浏阳市公安局“要求迟延投递报案书”;同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谢某发布文章公开攻击本所报案行为。对此,为更进一步明确本案法律性质,防止相关人士混淆视听,本所不得不从事实(公开视频)和
(2)关于诉讼时效,鼓楼区法院在先判决认定并未超过,该判决再次遗漏刑事报案程序等关键事实进而错误的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某科技(南京)公司当庭向法官说明刑事报案程序及细节,且在前述生效裁判文书中已经详细记载,且某公司专门提交了该材料,并再一次详细说明了本案所涉劳动仲裁并不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该判决继续作出错
②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之事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纠纷时予以确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时再次予以确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劳动纠纷时再次予以确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李某、顾某、杜某、黄某、王某、谢某等人针对某公司提起的违法解
①有关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这个基本事实,已经经过两级不同法院三个不同的审判庭审查确定,且已为(2017)苏0106民初12203号和(2018)苏01民终672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且已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118号民事裁定书最终确定,依法应作为定案依据,某科技(南京)公司对此无需另行举证:a、(2017)苏010
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通知主持召开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题会议,专门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化解矛盾纠纷,打击敌对势力渗透。2022年11月29日上午,被控告人廖勇纠集三名警察(着警服)非法闯入受害人家中,恣意殴打受害人,并置受害人1岁幼童于不顾,严重侵犯受害人身心健康,重创幼儿心理健康,给该幼儿留下不
2、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显著错误之处。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直接抵触,显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类案检索制度。(1)有关黄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江苏省三级人民法院近40名法官做出了认定,其中还包括鼓楼区法院做出的判决,且
关于被告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或兼职从事同种行业、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竞业禁止协议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否则,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
2010年7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某公司共向黄某支付工资合计1724780.28元,黄某任职期间某公司并未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黄某离职后某公司亦未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2019年3月25日,某公司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同诉讼请求。2019年5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
南京某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奕惟扬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钱某,吴某(系黄某爱人)等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后某奕惟扬公司股东变更为南京某福奕晟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南京某聚奕福信息技术中心、王某。南京某聚奕福信息技术中心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顾某、杜某、王某、黄某、谢某、李某
被告黄某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双方在201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签署了《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该文件第6.1条并未约定违约金。2、原告在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违反该约定为由解除了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当时已经知晓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相关情况,但原告直至2020年4月20日才提起本案仲裁,已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