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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欣生公司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于俞某在欣生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已客观存在;被申请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接触了欣生公司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益生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与欣生公司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同。1、关于欣生公司诉请保护的商
2023年11月24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3)粤14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作为二审代理机构,代表客户(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推翻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改判全额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难能可贵。本案典型特征: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明目张胆的帮助被告“补充证据”且完全脱离基本法律常识进
俞某、益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欣生公司并未将其生产的抗裂硅质防水剂产品的配比、生产工艺作为商业秘密主张权利保护,一审判决将该内容列入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不当。2、益生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商业秘密在主要成分、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及作用机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并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技术创意保护的基本条件权利人技术创意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保护,应具备四项基本条件:其一,该技术创意有形存在,而非纯粹思维活动;其二,该技术创意超越纯粹的理论状态,而具有商业价值;其三,该技术创意具有创造性,并非公知技术或信息;其四,权利人采取了
2、权利人未申报专利之技术信息中核心创意保护与专利权权属保护之间的关系本案中,权利人已经将其有关倒流装置技术创意以固定形式表达出来并投入应用,只是权利人并未选择“公开换垄断”的权利保护方式,而是将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以寻求商业秘密权保护。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并非完全意义上对技术创意保护的案例。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评析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确认纠纷合并审理的规则基础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第三条第3款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博迈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如应对博迈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是否可以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本书仅摘录其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的论述。如前所述,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的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71-6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可合并审理规则当事人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高度重叠且裁判结果上相互牵连时,人民法院宜将两诉合并于一案中审理。(一)基本案情介绍上诉人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公司)因
第二节 专利或其他技术信息中创意的保护案例评析权利人针对特定技术的发明创造,其核心智力成果是针对某项技术的“创意”,权利人将该“创意”表达出来后,形成创新技术,此时,权利人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该创新技术提交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以“公开换垄断”;另一种是针对该创新技术采取保密措施,以“保密还换垄断”。
3、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产品设计与模具制造中使用其美术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这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基本原则。美术作品亦不例外,未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美术作品。理论和实践中,在基本原则层面并不存在分歧,但是,有关何为“使用”以
2、作品中的创意在何种条件下受商业秘密权保护?本案一审判决指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该创造性劳动既不以新颖性为前提,亦不具有排他性限制。作品的创造性要求作者的智力成果与已有作品相比在表现形式上存有差异即可,而不以其内容是否为已有知识再现为除斥条件。笔者认为,与作品创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评析1、当事人针对同一作品创意在同案中能否既主张著作权又主张商业秘密权本案中,原告针对涉案四幅图案既主张著作权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又主张商业秘密权亦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对此,笔者认为,原告的诉讼安排稍显不妥,就作品而言,无论是著作权还是商业秘密权,其客体都是作者创意所体现的智力成
3、T. JAYA对相关专利证书中的四张附图是否享有著作权本案中,T. JAYA以S0001118专利证书证明其对所附四幅图片享有著作权,但根据其一审证据6,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高等法院已经以“不存在任何新颖性要素”为由认定该专利无效,故上述专利证书显然无法作为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有效证据。4、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T. JAYA的
2023年11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3)苏 01民终 1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的上诉。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了被告(商理客户,某通讯行业前三大型集团)的合法权益。本案典型特征在于:在中国法院系统一般“不接受”时效抗辩的大环境中,商理律师通过诉讼时效抗辩,说服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