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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通讯集团公司方面:本案被上诉人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而据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某公司系该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附属公司的经营战略往往为控制公司所决定,且控制公司的产品、服务范围往往包纳、大于附属公司经营业务范畴,故基于某公司未提交任何具体资料证明其经营状况、且以控制公司的经营范
3.某惟扬公司承接某众成公司业务的具体构成。根据某惟扬公司提供的2014年至2017年与某众成公司的全部往来合同显示:(1)双方该期间就如下项目进行了商务合作:某众成互联网电子商务系统及电商交易平合项目、某众成众包平合项目、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联网仓储智能管理系统项目及FY14中国联通总部ECS项目。双方签
2.某惟扬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服务。根据某惟扬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及往来合同显示,某惟扬公司的业务分为两部分面向瑜伽馆、健身、咨询等小微企业的SAS服务(自研软件云端租赁服务)、及承接软件公司的软件研发及软件外包服务。软件研发及外包服务的主要提供对象为某众成公司(税控发票明细清单上显示某惟扬公司仅拥有某众成公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2022)苏 0106 民初 14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对方当事人)的起诉。商理律师成功维护了被告(商理客户,某通讯行业前三大型集团)的合法权益。
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年度报告、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的招般说明书及某众成公司的年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登陆(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neeq.com.cn/index.htm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https://www.hkexnew.hk(香港交易所的官方资讯网站)进行核实,均真实存在且内
上诉人李某对于该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案系谢琨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法院判决系认为黄某与某公司约定,如其对外投资公司,某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而黄某确实对外投资了某惟扬公司,故而某公司的解除行为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这不意味着法院确认了黄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更
证据5、2010年至2017年期间某众成公司的负责人许某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说明,说明内容为“本人(许某)与钱某(某惟扬公司负责人)于2000年相识并开始合作。当时本人在黑龙江联通公司工作,与当时作为联创科技公司(某公司前身)软件工程师的钱某在相关IT项目中有很好的合作,并对他的人品和能力非常认可。2014年至2016年
证据4、某众成公司2016年度报告。该报告查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https://www.neeq.com.cn/index.html该报告结合某众成公司与某惟扬公司签订的15份合同可以证明:1.某众成公司自国电下属企业等获取技术服务项目后,将部分项目分包给某惟扬公司。上述业务的达成与分包与某公司及中国联通无关,某惟扬公司与某公司之间
证据3、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该公司招股说明书。2017年报下载自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官网招股说明书系互联网查询所得。上述材料可以证明:1.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系本案被上诉人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2.某科技公司深耕电信运营商市场二十余年,客户聚焦于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
证据2、某惟扬公司2014年至2017年税控发票明细清单及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发票明细清单系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查印的某惟扬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全部税控发票明细,证明某惟扬公司除某众成公司之外,还存在大量其他客户,特别是作为业务发展主方向、购买云端技术服务的小微企业。金额从3960元到2160元不等的5张
3.结合某惟扬公司、某奕福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口记载的成立时间,及某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访谈问题清单中李某的陈述,某奕福公司系某惟扬公司投资人为控股某惟扬公司所设立,即李某等投资人系通过担任某奕福公司的合伙人间接投资某惟扬公司,某公司主张的李某投资瑞亦惟杨公司、担任某奕福公司合伙人、从事第二职业的行为,实际上
2.结合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本案某公司与李某发生纠纷、相互起诉的全过程可梳理为:某公司在内审过程中怀疑李某所在的部门团队涉嫌勾结外包公司进行职务侵占,故找李某等人进行询问谈话,此后某公司以职务侵占为由至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解除了与李某等人的劳动关系,并向李某在职期间负责的客户中国联通发送了函件,称李
1.根据询问笔录所载,某公司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陈述:“2017年初,我公司例行内审过程中,我们通过身份证比对,发现大量重复结算和虚假结算,所谓虚假结算就是我们发现有部分人员出现在我们的外包人员费用结算名单中,并且(我们)也实际支付了外包服务费,但实际(这些人)并未在我们的外包项目中工作过;所谓重复结算是
三、二审阶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批量案件的上诉后,该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专题研讨,形成了最终意见,确定黄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和诚信原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定用人单位某通讯集团公司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行为以及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事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