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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约定的内容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时,该协议或条款的效力问题。(1)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约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视为解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内容有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田某与中冀斯巴鲁(北京)汽车销售
2、非企业法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设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培训学校等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中华人
1、非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普通员工所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签署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间。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并存在分歧;
二、人民法院针对竞业限制纠纷相关问题的一般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竞业限制纠纷时,针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确定等特定问题可能存在分歧,但是,有关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解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竞业限制违约金等基本问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部分共识,也就是本书所称的“一
(二)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特殊流程除上述一般衔接流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的特殊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排除了用人单位针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起诉的权利,用人单位针对该类案
(一)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一般衔接流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案件之外的案件之裁决书作出了一般性安排,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书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竞业限制纠纷是否属于
第三节 竞业限制纠纷诉讼立案与审理本节重点论述竞业限制纠纷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人民法院针对竞业限制纠纷相关问题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撤销或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规则等内容,同时通过典型案例,解析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国用人单位在诉讼阶段各节点应注意的问题。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的对抗“演练”已经充分了解案件的焦
(4)劳动仲裁裁决内容正当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专门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判案件的标准,但是,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所应具备的正当性要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
(3)裁决书作出即生效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第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确定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仲裁裁决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当事人
(1)仲裁裁决期限与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
7、仲裁庭裁决仲裁庭裁决是影响当事人双方实体权益的关键关节,或者说是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裁决书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
(2)仲裁庭调解时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运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不同意调解,当然也可以同意调解。当事人还可以同意部分内容的调解而不同意其他内容的调解。少数仲裁庭可能会为了促成调解而直接或间接“施压”,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手段迫使一方或双方达成调解,此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对案件性质及走向
6、裁决前调解(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规定的调解程序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了仲裁庭裁决前的调解制度,该调解制度与该法第二章规定的调解制度存在本质区别:其一,调解组织不同,该法第二章规定的调解组织由三类,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