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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基层人民法院,有关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裁判尺度基本一致,虽然,某些法院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出现了比较新颖的结果,但是,尚未发现针对同一问题而作出不同处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精神,判断商业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的基本原则是,
其次,运用“列举加兜底”的方法,将“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明确规定,并指出除外情形,在逻辑上十分周延,且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在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所列明的物种具体情形中,除了沿袭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的主流观点外,还进行了适度的突破,具体而言,其第二款第(四)项将“涉嫌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诚然,作为行政规章,《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来正式施行后主要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依据,并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商业秘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行政规章中所确定商业价值的定义以及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既可以作为立法机关立法参考也可以作为修改司法解释的参考,还可以作为立法
2020年9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商业价值的“竞争优势”要素并明确了认定商业价值的具体标准[1]。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之规定,“具有商业价值”是指该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
2023年6月5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送达(2023)赣0731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某上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商理律师成功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三、“具有商业价值”的认定标准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另外一起商业秘密案件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施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除外情况逐一论证并排除进而确定涉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 ,具体而言,通过涉案生产工艺的独有及非标产品特点确定其并非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生产工艺在技术原理、
有关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断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形成了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一般说来,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均不要求商业秘密已必然为某个具体的人所知悉或获得,只要该商业
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凭借经验或技能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一条第一
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营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经营方案和发展计划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与经营活动
商业秘密密点确定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工作之一,也是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基础工作。与权利人自述密点不同,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点,就是要精准的甄别出商业秘密载体中所包含的公知信息和非公知信息。商业秘密的种类不同,其密点以及密点确定方法不同。技术信息秘密的密
2020年9月以后,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7号)施行以后,因该司法解释删除了“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流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原鉴定流程基础上增加一步:针对相关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
2007年2月至2020年9月,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施行以后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7号)施行之前。因法释[2007]2号司法解释明确将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定义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
“非公知性”鉴定是当前人民法院判断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最主要的证据。我国商业秘密领域“非公知性”鉴定方法“脱胎”于专利鉴定方法,甚至,在2007年之前,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对比结果判断标准都是采用专利技术特征比对结果所使用的“相同或等同”的标准,2007年司法解释施行后,改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标准。